关于印发《长江水利委员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经长江委文明委通过,现将《长江水利委员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江水利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6年5月24日
长江水利委员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治江事业的顺利进行,全面推进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江委)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长江委文明单位是指长江委所属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过单位申报,有关管理部门推荐,群众认可和长江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文明办”)考核,由长江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文明委”)审核、批准,长江委命名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长江委增强经济实力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是经济技术不断由强而壮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单位文明程度,提高全体职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科学文化水平的生动形式。
第四条 长江委文明单位建设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维护健康长江、促进人水和谐”的新时期治江思路,发扬“团结、奉献、科学、创新”的长江委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为长江水利建设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单位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创建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六条 文明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坚强有力。党政领导班子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勇于改革,廉洁勤政,作风民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重视文明单位建设,重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教育,重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贯彻实施,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紧密,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职工队伍风气正,素质高。努力培养适应长江委水利事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素质人才,人尽其才。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为人民服务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崇尚先进、